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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8-08-26 09:48:34 打印 字号: | |
  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庭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判决的,审理期限按民诉法规定执行。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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