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18 11:24:15 打印 字号: |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2、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3、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4、西宁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5、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6、州、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受理案件时,不得违反本级别管辖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意见》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即行废止。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