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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须知
  发布时间:2008-08-21 11:06:48 打印 字号: | |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速算表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级数

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级距

交纳率(%

速算增加数

(单位:元)

1

1万元以下

    每件50

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

+41800

受理费=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本级交纳率+本级速算增加数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级数

实际保全金额或价额

交纳率(%

速算增加数

(单位:元)

1

1000元以下

每件30

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20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520

诉讼保全费=实际保全金额或价额×本级交纳率+本级速算增加数

: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 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 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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