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规章制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02年8月29日
  发布时间:2008-08-22 11:22:55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抢夺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四、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