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8-08-22 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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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加强我院涉诉信访接待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职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诉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热情接待,首访必复,认真负责,依法及时处理;
(三)解决实际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
(五)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三条 省法院信访部门管辖以下涉诉信访案件和其他非诉信访事项:
(一)经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强制执行等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有关当事人不服,以信件或来访的形式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二)反映我省各级法院司法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或提出司法建议;
(三)举报我省各级法院及法官违法违纪的有关事项:
(四)有关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四条 我院信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及时进行登记、编号、接谈、审查和分流处理。
(二)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当事人初次信访,信访人员应认真审查信件,详细听取来访人的申诉理由,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限期回复当事人;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事项,应耐心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三)负责审查筛选需要进行申诉听证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并与案件当事人预约的工作。
(四)负责审查筛选需要提交院长接待日接待的案件并与当事人预约的工作。
(五)负责处理有关领导机关批办、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呈报审批、分流督办等工作。
(六)负责信访统计和信访情况综合分析、通报工作。
(七)其他需要由信访部门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信访申诉或其他非诉信访:
(一)生效民商事、行政裁判的原告、被告及法定代理人;
(二)生效刑事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及近亲属;
(三)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人;
(四)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执行行为涉及到的案外人;
(五)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信访申诉的人;
(六)其他申诉信访或请求法律服务的人。
第六条 当事人进行信访申诉,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信访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信访事项相关的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不服原裁判的申诉材料;
(三)原判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原审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法律文书;
(四)非诉信访事项的有关文字材料;
(五)信访工作人员根据办案需要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严格规范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秩序,依法正确审查处理各类信访申诉案件:
(一)信访案件经信访工作人员接谈、审查和研究后,认为原裁判事实清楚,处理正确的,可以口头驳回其申诉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二)信访案件经信访工作人员接谈、审查,当即不能判断原判是否正确,或当事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刑事和民商事案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立案庭启动申诉听证程序处理。
2、涉及行政或知识产权的申请再审案件,经对信访材料登记编号后分别交由行政庭或民三庭处理。
3、当事人对国家赔偿案件,强制执行案件提出申诉的,分别交由赔偿办、执行局负责处理。
4、当事人在原裁判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的,交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业务庭复查,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5、申诉案件经我院再审结案后,当事人继续申诉的,应按我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处理。必要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业务庭做好判后答疑工作。
(三)对领导机关批办、交办的案件,信访部门应由专人登记、编号,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分流到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办理批办、交办案件应审判流程管理,严格监督,限期结案,并书面报告结果。期限届满前不能办结的,要向批办、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及理由,并限定结案时间。
第八条 认真做好院长接待日工作。信访部门应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审查和甄别,及时筛选部分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提交院长接待日接待。
第九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决定调卷复查或启动再审程序的,按诉讼程序规定的审限办理。
第十条 建立依法处置非法上访、暴力上访的工作预案。
(一)对群体性非正常上访的处置:
(1)信访部门应加强预测,及时发现苗头,对群体性非正常上访的组织者、策划者或骨干分子,应视情节予以教育或训诫,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加强上下级法院、法院内部各部门、当地有关信访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对群体性非正常上访及时进行分解,有针对性地采取接谈疏导,批评教育,动员劝返等措施进行分流;对煽动闹事,危害信访工作秩序的,应组织力量就地遣送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扬言爆炸或企图行凶报复的上访人员的处置:
(1)严格安全检查,防止来访人将危险物品带入信访场所。
(2)设置安全报警监控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3)接访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有扬言爆炸或行凶迹象的来访人员时,应立即通知法警到场,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
(三)对有自杀苗头或以绝食方式上访人员的处置:
(1)发现来访人携带可疑物品,写有遗书,情绪反常或以自杀、绝食相要挟的,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使其稳定情绪,交出可疑物品及其它工具,并将情况通知有关法院以及当事人亲属,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2)对已实施自杀行为的来访人,接待人员与法警应全力施救,协助医院做好工作并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其他严重危害信访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的处置:
(1)信访场所应有法警值勤,对来访人妨害信访场所秩序的行为随时加以制止。
(2)对故意寻衅滋事,损坏公私财物的来访人,应根据损坏程度责令肇事者予以赔偿。
(3)对严重妨害信访场所秩序的来访人,经劝阻无效的,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就地遣送,司法制裁,报批劳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切实维护信访场所和机关办公大楼的正常秩序。来访人在信访场所有妨害正常秩序行为的,由信访部门教育疏导或协调处理;办公大楼门前出现来访人滞留、拦截领导车辆或者聚集闹事的由法警队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