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25 08: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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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2、海东地区、海南、海北、黄南、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格尔木市)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3、果洛、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4、西宁市、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5、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6、州、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民商事案件。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受理案件时,不得违反本级别管辖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意见》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