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审理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除按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外,全省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统一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三、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按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