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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统一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8-25 11:15:23 打印 字号: | |

为审理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除按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外,全省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统一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三、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按照本意见执行。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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