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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9-01-14 0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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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非自己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同时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971-6163035
举报电子信箱:qhsfjjjb@126.com
来源:青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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