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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9-01-14 09:50:55 打印 字号: | |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非自己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同时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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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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