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评估、拍卖机构: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需委托评估拍卖案件的有关情况通知你们,请你们于2009年12月30日下午3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愿意接受委托的业务。
一、委托评估案件共3件,分别是:
1、乐都县新乐大街32号房屋。承办法院:乐都县法院
2、西宁市八一路康园子区82号1号楼82-4商铺。承办法院:西宁中院
3、房产。承办法院:城北区法院
二、委托拍卖案件2件,分别是:
1、冷冻设备。承办法院:贵南县法院
2、冷库。承办法院:西宁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