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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
青法执通字(2010)01号
作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那亮  发布时间:2010-03-03 16:29:05 打印 字号: | |
  各评估、拍卖机构: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需委托评估拍卖案件的有关情况通知你们,请你们于2010年2月5日下午3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愿意接受委托的业务。

  一、委托评估案件1件:

  车辆   承办法院:城东区法院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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