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拟对下列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符合相应资质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0年5月27日15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活动。
一、评估标的物四项
1、大通县桥头镇园林路房屋一套;
2、平安县平安镇杨家路铺面及地下室一套;
3、青AJ8083号双环牌小客车一辆;
4、贵德县红柳滩砂石厂采砂船四条、机驳船十四条、轮式吊车一台、30装载机一台、塔吊五台。
二、拍卖标的物三项
1、浙-AE199号风度牌小型汽车一辆;
2、共和县江西沟乡大仓村土木结构房屋十二间、砖混结构房屋三间、畜棚四十八间、砖木结构二间、砖木简易棚九间;
3、贵德县红柳滩砂石厂采砂船四条、机驳船十四条、轮式吊车一台、30装载机一台、塔吊五台。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