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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10)青法司技字第100号
  发布时间:2010-07-02 09:19:26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拟对下列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涉案财产的评估,依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请符合相应资质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于2010年7月5日15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评估机构活动。

  1、西宁市城东区土地一块(地号041600012);

  2、西宁市城东区房屋一套;

  3、格尔木市丰田轿车一辆。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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