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拟对下列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涉案财产的评估,依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请符合相应资质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于2010年7月5日15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评估机构活动。
1、西宁市城东区土地一块(地号041600012);
2、西宁市城东区房屋一套;
3、格尔木市丰田轿车一辆。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0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