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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公告
(2010)青法司技选字第92号
  发布时间:2010-07-22 09:15:1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拟对下列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符合相应资质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0年7月23日上午1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拍卖机构活动。

  一、评估标的物二项

  1、城东区玉树路土地一块;

  2、个人财产若干(海信液晶彩电、凯高DVD、彩电遥控器)。

  二、拍卖标的物二项

  1、城西区杰森花园房屋一套;

  2、ZL-50C轮式装载机一台。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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