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通俗地讲,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的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
什么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什么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3)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4)损害事实是在执行公务、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而且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打行政官司向何地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打行政官司应向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有选择权;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如果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理;同时受理的,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3)符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原告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下列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哪些情况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1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13)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权利;(14)胜诉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15)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权;(16)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17)经允许,双方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18)进行辩论;(19)作最后陈述;(20)有权查阅和补正本庭庭审笔录。
如何写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
(1)原告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被告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起诉的具体日期,最后起诉人要签名盖章。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需要提交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然而原告也不是都不需要提供证据,对于下列事实,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提交证据?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原告应当在开庭之日前或者法院指定之日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依法不予接纳。
提供证据应当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对象、页数等。除非提供原件确实不便,提交证据应当出示原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中,被告能否收集证据?
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除非人民法院法院许可,被告不能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自行调查、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何申请回避?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审判人员(也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开庭不到有何法律后果?
履行各项诉讼义务是每一位诉讼参加人应尽的职责。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按时到达法院指定地点参加庭审。如果确有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应当尽早通知人民法院以便重新安排庭审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到庭的,可视为自动撤诉;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方式。而中途无故退庭等,或者申请退庭法院不予准许的,也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必须是发现这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 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 原生效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提起。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立案再审的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进行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准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申请再审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当事人近亲属要求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名义处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请再审处理。
申请再审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对个别书写申请再审诉状有困难的,可允许口头申请,法院做出笔录。申请再审要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要具体提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