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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公告
(2010)青法司技字第151号
  发布时间:2010-09-19 15:37:4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拟对下列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涉案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符合相应资质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0年9月21日上午1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拍卖机构活动。

  一、评估标的物五项

  1、湟源县某小轿车维修服务站房产一套;

  2、西宁市八一中路房屋一套;

  3、尖扎县坎布拉镇房屋一套;

  4、西宁市南川东路房屋一套;

  5、西宁市长江路房屋一套。

  二、拍卖标的物二项

  1、西宁市生物园区某公司设备若干;

  2、尖扎县坎布拉镇房屋一套;

  3、西宁市玉树路土地一块。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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