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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10)青法司技字第164号
  发布时间:2010-10-12 15:40:25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拟对都兰县法院执行案件中查封的若干设备的评估,依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请符合相应资质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于2010年10月13日下午15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并于14日上午10时,以摇珠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评估机构活动。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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