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拟对一民和县法院执行案件中查封的土地、房屋及厂房的评估,依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请符合相应资质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于2010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并于22日下午15时,以摇珠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评估机构活动。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