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案件质量,解决审判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广大审判长的经验专长,集思广益,为合议庭提供参考性意见或建议,在本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
一、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地位和作用
审判长联席会议是审判、执行业务的常设咨询机构,在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解决审判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适用,针对审判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的参考意见或建议。
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审判长联席会议由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具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组成。办公室设在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联系、协调、组织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召开等事宜。
审判长联席会议必须有5名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具体人员由主管院长根据案件讨论需要召集相关业务庭审判长参加。
三、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下列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对证据难以认定或法律适用把握不准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其他需要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程序
(一)审判长联席会议由合议庭审判长申请,经庭长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召开或由庭长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召开。
(二)审判长联席会议由主管院长主持召开或主管院长委托相关业务庭庭长主持召开;主持人应当归纳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形成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审判长联席会议记录由相关业务庭书记员负责,相关业务庭应将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的记录附卷,同时抄送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经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附审判长联席会议记录。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成员在讨论案件时,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会议,主审法官应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成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自觉参加会议,认真发表意见。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意见的效力
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具体意见或建议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合议庭评议意见未采纳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建议的,应书面向主管院长说明理由,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