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青海省高级法院关于重新编制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5-05 09:26:09 打印 字号: | |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制度的实施细则》,我院决定重新编制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第一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编制名册的目的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委托的专业机构的专业资质、执业资格、业绩记录以及社会信誉情况等进行事前审查,遴选编制的专门服务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专业机构名册。人民法院建立备选机构名册的目的是便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时当事人协商选择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随机选定受委托机构,保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质量和效率,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促进专业机构在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和高效执业。

  二、编制名册的专业范围

  本期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的编制范围限于拍卖、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会计审计、涉税鉴证、工程造价、价格认证八个专业。

  三、申报入册的基本条件

  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备执业资格专职人员5人以上、有良好执业信誉和业绩的拍卖、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审计、工程造价、价格认证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本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有后述情形之一的机构,不能编入备选机构名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缺乏担任备选机构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备选机构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请编入备选机构名册的机构,应提交:入册申请书(可向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室索取);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属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章程复印件;批准设立文件和年检合格的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检合格的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及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专职从业人员在申报机构专职从业证明文件;经营场所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机构执业信誉或业绩证书复印件;年度审验文书复印件;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说明材料。申报材料须按上述顺序排列装册。

  四、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省高级法院编制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高级法院主管司法技术工作的副院长和审判、执行部门及纪检监察、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编入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室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材料中涉及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对于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对于逾期申报或者补正材料以及不能如期提供材料原件的,将不纳入备选机构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

  2、采用书面审查、查验、询问、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3、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的机构规模、资质等级、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评分,按照择优原则以分数高低确定初审名册。

  4、在青海法院网公示初审名册。公示期10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机构或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5、公示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机构确不宜编入备选机构名册的,将该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6、对列入备选机构名册的机构的相关信息编印后在青海法院网公告。

  7、将备选机构名册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编入省高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的机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司法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

  联系电话:0971--6163092 6163087 6163091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