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公告
(2011)青法司技字第106号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院定于2011年5月25日11:00时,拟对下列涉案需变现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本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愿意接受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1年5月24日15:0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可采用传真或邮递方式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受委托机构活动。
一、评估
编号 |
管辖法院 |
财产名称 |
财产所在地 |
1 |
城东区法院 |
轿 车 |
西宁市 |
2 |
城中区法院 |
拖挂车 |
西宁市 |
3 |
大通县法院 |
货 车 |
大通县 |
二、拍卖
编号 |
管辖法院 |
财产名称 |
财产所在地 |
1 |
西宁市中院 |
房产、土地 |
湟源县 |
2 |
称多县法院 |
企业整体资产 |
称多县 |
3 |
城东区法院 |
房 产 |
西宁市 |
都兰县法院 |
房 产 |
西宁市 | |
大通县法院 |
货 车 |
大通县 |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