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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5-20 15:17:48 打印 字号: |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公告

2011)青法司技字第106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院定于201152511:00时,拟对下列涉案需变现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本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愿意接受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152415:0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可采用传真或邮递方式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受委托机构活动。

一、评估

编号

管辖法院 

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1

城东区法院

轿 

西宁市

2

城中区法院

拖挂车

西宁市

3

大通县法院

 

大通县

 

 

 

 

 

二、拍卖

编号

管辖法院 

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1

西宁市中院

房产、土地

湟源县

2

称多县法院

企业整体资产

称多县

 

3

城东区法院

 

西宁市

都兰县法院

 

西宁市

大通县法院

 

大通县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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