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近期,我省法院连续发生多起因对鉴定结论审查不严而致错误采信甚至引发当事人矛盾激化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此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委托鉴定环节和案件审理环节进一步规范对鉴定的审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院委托鉴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过程中,要严格依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的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备选机构名册制度的实施细则》,加强鉴定的组织与监督工作,确保程序合法的同时,注重对鉴定结论的勘误、答疑和争议化解工作。
二、审判业务部门对于鉴定结论,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重点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与资格;鉴定所采用的材料是否可靠、充足;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结论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审判业务部门审查发现鉴定结论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的;鉴定人不具备资格,或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方法有明显错误的;鉴定材料来源不明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不符合采用规定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审判业务部门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严格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启动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五、审判人员在审查鉴定结论过程中,如果遇有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标准是否准确、鉴定结论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如何、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或由其申请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员发表的意见是否成立以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和多个鉴定结论在技术角度的证明力如何等疑问,需要获取技术方面的意见时,应当依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审核、技术咨询规则》,移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鉴定结论的技术审核或技术咨询,由其组织有关专门人员提供专业方面的参考性意见。
六、各级法院在审查鉴定中,如有问题,可向我院司法技术室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3091 6163092)。
另,请各中院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基层法院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