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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委托鉴定、拍卖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支付费用标准的通知
青高法[2011]107号
  发布时间:2011-06-28 11:22:55 打印 字号: | |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和受委托鉴定机构、拍卖机构以及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经征询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对全省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支付费用标准做如下统一规定:

  一、委托鉴定支付费用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青发改价格[2009]1082号)执行。其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外的鉴证基准价适用:资产评估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为准;会计审计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1]99号) 规定为准;涉税鉴证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国税局、青海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8]79号) 规定为准;工程造价暂可参照原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1]99号)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费的规定计取。

  二、委托拍卖支付费用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误工补贴可暂以每天或每次100—150元为标准,异地出庭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支付。

  请各中院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基层法院。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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