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11)青法司技字第140号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院定于2011年7月11日14:30时,对下列涉案需变现财产的评估,依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请本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愿意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于2011年7月11日11:0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可采用传真或邮递方式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受委托机构活动。
编号 |
管辖法院 |
财产名称 |
财产所在地 |
1 |
西宁中院 |
车辆、粗金属 |
大通县 |
2 |
城北法院 |
房 产 |
西宁市 |
3 |
城北法院 |
车辆、矿石 |
乌兰县 |
4 |
城北法院 |
设 备 |
西宁市 |
联系人及电话:李景民 刘玉芬 0971-6163092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