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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8-17 08:48:54 打印 字号: | |
  2007年,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意见》(青高法[2007]88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现应我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需求,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增补2名一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

  凡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申请编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本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范本可向我院司法技术室索取);

  (二)执业证书、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三)章程复印件;

  (四)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业务和业绩材料复印件;

  (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八)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须按以上顺序排列装册。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本次增补评审工作由省高级法院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高级法院部分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司法技术室、监察室的人员共7人组成。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省高级法院司法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一式8份,同时交验相关材料原件。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一律为2010年12月31日。司法技术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司法技术室通知申报人在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逾期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评审委员会委员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打分;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出的分数经平均计算后所得分数即为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并在青海法院网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署实名后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删除。审定后的名册将在人民法院报和青海法院网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考核标准

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加考核制,满分为100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执业业绩(25)

  1、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基础分数为5分;每超过50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执业表彰。因依法纳税、工作业绩优秀等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每奖励1次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二)机构规模(20分)

  1、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低于40名。拥有20名专职律师的,基础分数为5分;每增加1名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基础分数为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分数为5分;其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20分)

所内专职律师参加企业破产清算每办理过1起加4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执业能力(20分)

办理民事案件数量。最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事诉讼案件5件的,基础分数为5分;每增加1件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五)其它综合因素(15分)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声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省法院司法技术室提交申报材料。

   本公告中编制管理人名册的评分标准及评审程序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 系 人:李景民 王东耀 

  联系电话:0971-6163092 6163087 6163091

  联系部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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