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院定于2011年9月19日15:00时,对下列涉案需变现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本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愿意接受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1年9月19日11:0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可采用传真或邮递方式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受委托机构活动。
一、评估
编号 |
管辖法院 |
财产名称 |
财产所在地 |
1 |
本院 |
房产 |
西宁市 |
二、拍卖
编号 |
管辖法院 |
财产名称 |
财产所在地 |
2 |
西宁中院 |
装载机 |
湟中县 |
3 |
西宁中院 |
越野车、粗铅 |
大通县 |
联系人及电话:王东耀 刘玉芬 0971-6163087 6163092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