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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公告
(2011)青法司技字第173号
  发布时间:2011-09-15 10:04:56 打印 字号: | |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院定于201191915:00时,对下列涉案需变现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本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愿意接受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191911:0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可采用传真或邮递方式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受委托机构活动。

一、评估

编号

管辖法院

 

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1

本院

 房产

西宁市

 

 

 

 

二、拍卖

编号

管辖法院

 

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2

西宁中院

 装载机

湟中县

3

西宁中院

 越野车、粗铅

大通县

 

 

 

 

 

联系人及电话:王东耀 刘玉芬 0971-6163087  6163092 

 

 

 

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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