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巴法庭的一天
——记化隆县人民法院扎巴人民法庭调解案件纪实
作者:化隆法院 马忠贤 马玉龙 发布时间:2011-09-21 09:16: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11年9月15日早晨八点钟,化隆法院扎巴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开门敞户、洒庭扫室,开始了一天紧张而充满生机的学习和工作生活。
今天,是原告文某诉被告才某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一案开庭的日子。上午九点,原、被告均到庭。法庭开始庭前调解,但调解无果。九点三十分,法庭准时开庭。庭审结束时,法庭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仍然各执已见互不相让,调解仍无结果。
庭审结束后,被告才某扬长而去。而原告文某面露怯色,失落地坐在审判庭内,没有丝毫离庭回家的意思。经审判人员询问,她说:“这次回家,肯定会再次遭受被告的毒打。”
经庭审查明,被告确有家庭暴力倾向。
于是经法庭三位审判人员商议,决定送原告回家。同时,法庭邀请了多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熟悉藏语的人民调解员冶锦祥同志一同前往。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行程,审判人员到达了原、被告住所地雄先乡巴么堂村。他们邀请了巴么堂村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和村里的几位长老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开始后,审判人员首先根据本案确定了两个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这种平等首先表现在对共有财产的平均分割上;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两个原则的精神指导下,所有参与调解人员从人情、法理等多视角对被告作了长时间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终于使这起案件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男孩多杰才仁由原告才某抚养,女孩文成吉由被告文某抚养;二、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才某所有,原告才某给付被告文某财产折价款7300元;三、共同债务40000元,原告才某承担30000元,被告文某承担10000元;四、被告文某的所有个人衣物(包括黄金耳环一副、珊瑚玛瑙项链一条)归被告文某所有;五、原、被告双方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有互相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调解协议达成后,在审判人员的监督下,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了协议内容。
值此,原告文某的脸上露出了宽慰的笑容……
当那轮月亮从东山顶上缓缓升起时,扎巴法庭的法官们离开了巴么堂村,踏上了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