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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11)青法司技字第181号
  发布时间:2011-09-30 10:25:21 打印 字号: | |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院定于2011101011:00时,对下列涉案需变现财产的评估,依程序选择评估机构。请本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愿意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于201110916:0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可采用传真或邮递方式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受委托机构活动。

编号

管辖法院

 

财产名称

财产所在地

1

西宁中院

车辆

西宁市

2

西宁中院

房产

西宁市

3

民和法院

首饰等

民和县

 

 

 

 

 

 

联系人及电话:王东耀  刘玉芬  0971-6163087  

                                   6163092 

 

 

 

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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