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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公告
(2011)青法司技字第197号
  发布时间:2011-11-03 16:07:50 打印 字号: | |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院定于201111711:00时,对下列涉案需变现财产的评估、拍卖,依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请本院备选机构名册中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愿意接受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于20111179:00时前,书面向本院申报(可采用传真或邮递方式申报)。并请相关当事人与本院联系,明示是否参与监督选择受委托机构活动。

一、评估

编号

管辖法院

 

财产类别

财产所在地

1

海东中院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平安县

2

海东中院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民和县

 

 

 

 

 

二、拍卖

编号

管辖法院

 

财产类别

财产所在地

3

海东中院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平安县

4

海东中院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民和县

 

 

 

 

 

联系人及电话:王东耀  刘玉芬  0971-6163087 6163092   

 

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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