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强化司法为民宗旨
作者: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陈居建 发布时间:2014-06-03 1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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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们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法院来说,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是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的新实践。
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念,是法院工作人民性的本质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根本问题,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为了人民,事业发展依靠人民,公平正义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为人民司法,必须站稳政治立场,克服特权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杜绝衙门习气,克服官僚作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推进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形式主义,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为强化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人民法官必须从提高自身素质入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优质高效的审判活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使法院工作得到尽可能多的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
一、提高审判质量与效果,确保司法为民。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政法系统开展的“正风肃纪”专项活动,狠抓案件质量,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大力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 通过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使全部办案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公平正义能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
二、强化司法为民意识,落实司法便民举措。努力把司法便民措施落实到接待、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在法院诉讼活动中的方便、明白、受尊重、公平、及时。大力开展巡回办案、送法下乡、法官进社区等活动,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法院工作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三、办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通过审判和执行保障民生。注重解决好“农民工维权”、“三农”、劳动争议、赡养、邻里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纠纷的案件,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党的政策的温暖。同时接受监督,取信于民。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公布案例、以案说法、庭审观摩、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加大对法院及法官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要注重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要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的提示,促使当事人加强自我防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加快办案进度,加大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院领导开门接访”、“院长接待日”、“预约接访”等制度,进一步畅通涉诉信访渠道,防止矛盾激化。进一步开展集中清理信访积案活动,力争使所有信访案件都能圆满结案。
五、以实现和谐稳定为目标,继续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扩大调解范围,把和谐稳定作为司法追求的目标,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多方面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法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多样化的调解方法,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因素,提高调解成功率,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千方百计地化解纠纷矛盾。
六、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作风,践行司法为民。我们正在开展的“四风”问题大排查,就是深入解决在法院中存在的“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等问题,旨在进一步增强干警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正与效率意识,培养求真务实、公正司法的精神,切实推广便民之举,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
人民法官要将“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意识牢记在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适应司法新形势对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新要求,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水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实在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