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字67号
罪犯李水仙,因犯故意杀人罪,2009年5月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2011年9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水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为由,报请将罪犯李水仙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