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字71号
罪犯汪海侠,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2008年8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4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2011年11月2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汪海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为由,报请将罪犯汪海侠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罪犯汪海侠在2013年1月受记过处分1次。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