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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21 09:01:43 打印 字号: | |
  (2014)青刑执字73号

  罪犯赵丽,因犯故意杀人罪,2008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2011年8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赵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4次为由,报请将罪犯赵丽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 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 包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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