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字78号
罪犯许昌梅,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9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 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许昌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无故意犯罪,获得监狱表扬2次为由,建议将罪犯许昌梅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