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字65号
罪犯程元菊,因犯故意杀人罪,2007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2011年8月1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程元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4次为由,报请将罪犯程元菊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