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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时间:2014-07-21 11:24:00 打印 字号: | |
  (2014)青刑执字65号

  罪犯程元菊,因犯故意杀人罪,2007年11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2011年8月1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程元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4次为由,报请将罪犯程元菊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 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 包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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