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有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17日,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马有福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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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