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启刚,因犯抢劫罪,2009年11月23日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3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原判决。2012年11月1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李启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5次为由,建议将罪犯李启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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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