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舒兴国,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7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舒兴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为由,建议将罪犯舒兴国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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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