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灯勒,因犯抢劫罪,2011年12月26日被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灯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灯勒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反映方式及方法:
电话:6163029 冉剑侠 电子邮箱:gysjet@126.com
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反馈箱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