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志红,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志红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9月1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李志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为由,建议将罪犯李志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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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