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晓峰,因犯抢劫罪,200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马晓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马晓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反映方式及方法:
电话:6163029 冉剑侠 电子邮箱:gysjet@126.com
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反馈箱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