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尚小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尚小举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9月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判处尚小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2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尚小举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尚小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2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尚小举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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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