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海亮,因犯故意杀人罪,2011年12月23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海亮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王海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2次为由,建议将罪犯王海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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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