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全,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9日被青海省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全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2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王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王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王全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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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