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华顺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华顺才未提起上诉。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华顺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1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华顺才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