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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18 10:41:4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洁,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1千元。宣判后,刘洁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青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刘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2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刘洁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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