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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18 10:45:25 打印 字号: | |
  罪犯曹枫,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1335元。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曹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3次为由,建议将罪犯曹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反映情况: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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