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德莲,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德莲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2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夏德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五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夏德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