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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5-03-05 09:23:2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琼焕,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琼焕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琼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张琼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 包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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