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襄渝,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襄渝未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核准对张襄渝的判决。2011年11月24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襄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为由,建议将罪犯张襄渝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