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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5-04-22 08:47:19 打印 字号: | |
  罪犯陈金德,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48000元。于2010年7月12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现青海省西宁监狱以罪犯陈金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陈金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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